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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防治扬尘污染第三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生态环境,加强植树造林和城市绿化.提高生态防护工程防风固沙能力,第四十条、各机关 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应按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其内部和责任地段的绿化或硬化,第四十一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组织做好城市街道的清扫工作 在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作业。应当符合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实行定时洒水、湿式清扫.并逐步提高城市道路清扫机械化率。减少扬尘污染,第四十二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堆放的煤炭 煤矸石 煤渣.煤灰,石灰的,必须采取围挡,遮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城区周边货场、堆场和露天仓库堆放的煤炭.矿石.废渣等。必须采取防止扬尘。防止流失等污染防治措施、第四十三条 施工场地和施工车辆应当采取围挡、喷淋。遮盖或者密闭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装卸、运输可能产生扬尘的货物的车辆.必须配备专用密闭装置或者其他防尘设施、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装卸。运输作业.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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