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防治扬尘污染第三十九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生态环境,加强植树造林和城市绿化。提高生态防护工程防风固沙能力、第四十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均应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其内部和责任地段的绿化或硬化.第四十一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组织做好城市街道的清扫工作。在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作业,应当符合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实行定时洒水 湿式清扫、并逐步提高城市道路清扫机械化率,减少扬尘污染。第四十二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堆放的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石灰的.必须采取围挡,遮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城区周边货场.堆场和露天仓库堆放的煤炭 矿石 废渣等,必须采取防止扬尘、防止流失等污染防治措施。第四十三条.施工场地和施工车辆应当采取围挡,喷淋,遮盖或者密闭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第四十四条 装卸,运输可能产生扬尘的货物的车辆、必须配备专用密闭装置或者其他防尘设施。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装卸,运输作业,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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