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计划用水第六条 市节水管理机构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 制定年度用水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年取,用.水量达到10万立方米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节约用水计划,第七条,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本单位用水需求。于当年10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申请、报市节水管理机构核定。市节水管理机构应当于当年12月31日之前,向计划用水单位下达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指标 第八条,市节水管理机构根据下列内容核定计划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一,用水计划申请。二 行业用水定额。三.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用水计划,四 计划用水单位本年度生产.经营。服务总量以及下年度生产.经营,服务预计增减量,五,国家产业政策.尚未制定行业用水定额的,依据前款第、一.三 四.五.项内容和该计划用水单位的水平衡测试结果或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结合上年度实际用水量或者设计用水量。核定年度用水计划.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首次用水计划。在节约用水设施验收合格后按行业用水定额核定.尚未制定行业用水定额的 依据前款第、一,三,五。项内容参照设计用水量核定.第九条 计划用水单位对市节水管理机构核定的用水计划指标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计划用水指标通知书。30日内申请复核,在用水计划指标调整前.按原计划执行,第十条,用水计划按年度分月。分用水性质下达,按季度分用水性质考核,第十一条 用水计划需要增加的.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向市节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市节水管理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使用公共供水的计划用水单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供水.达到规定用水量的。由使用单位或个人另行申请用水计划指标,达不到规定用水量的,由转供水单位或个人申请用水计划指标 第十三条.计划用水单位分立,合并,名称变化或者用水性质类别改变 应当重新向市节水管理机构申请新的用水计划指标.第十四条.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文件和施工设计图向市节水管理机构申请临时用水计划。并接受用水期内的计划用水管理 第十五条,计划用水单位有两类以上用水性质的,应当分别安装计量设施 市节水管理机构应当按用水性质分别考核计划用水量、未分类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市节水管理机构根据用水性质分别核定用水计划,并按分类征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第十六条,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市节水管理机构下达的用水计划指标用水,超计划用水的 对超出部分收取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每超计划量的5、为1倍 按自来水现行水价的2,5倍加价收费.市节水管理机构收取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时。应当向计划用水单位下达书面通知。计划用水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第十七条。未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供水模式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其用水计划指标由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申请、第十八条 计划用水单位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和城镇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加价收费应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节约用水技术研究,节约用水设施建设和改造,水平衡测试补助以及节约用水的宣传 培训.奖励、第十九条,计划用水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申请用水计划指标擅自用水的 其用水量按照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第二十条、计划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技术标准配备水计量器具,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用水单位或个人停止使用计量设施的、应经市节水管理机构同意。疏干取,排,水和施工降水无法计量的应当依照用水定额核定,第二十一条、使用再生水应当计量。并按照市节水管理机构下达的再生水年度使用计划使用再生水。再生水水质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再生水水质标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再生水水质的监管.第二十二条 用水单位或个人改变用水量、用水用途,退水地点等,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节水管理机构重新核定用水计划,用水单位或个人.连续停止用水满一年后再用水时,必须重新核定用水量,淘汰报废的水井,必须在停止用水的60日内向原用水许可机关申报注销.第二十三条 市节水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水 节水统计制度,供水企业应当在每月15日前向市节水管理机构报送上月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的用水量和相关用水资料,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市节水管理机构报送上月用水统计月报表和相关计量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