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对符合以下节约用水奖励条件的用水单位。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节约用水量水价的30。提取节约用水奖金 一,计划用水单位通过采取节约用水措施.实际用水量明显下降。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二、采用循环用水.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或采取其他综合节约用水措施,取得显著成绩,三 被授予省级或市级节水型企业,单位,荣誉称号。四、用水计量准确,相关统计台账和资料齐全。行政事业单位经考核后的节约用水奖励经费,列入各行政事业单位下年度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核实后进行预算批复 企业的节约用水奖励经费从节约的水费中列支。计入成本,第三十五条。节水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 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第三十六条。节水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真实数据,资料。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不得阻碍节水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三十七条,计划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节水管理机构核减其下年度用水计划的10,30 一.未按照水平衡测试结果进行整改的,二,未按规定上报用水统计报表或提供虚假数据资料的,三 继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工艺、设施.器具的,四,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 五、未按再生水使用计划使用再生水或使用率不达标的,六。废水排放量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七。再生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