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农村消防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是指县,区政府所在地建城区以外的区域 第四条 县。区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农村消防工作的支出 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第五条,市政府领导本市农村消防工作、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消防工作。市。县,区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农村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财政.民政 规划,国土资源。住建、农业.教育,文广新,安监,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消防工作、第六条,市。县 区政府对在农村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乡镇政府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由政府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第八条.防火安全委员会和防火安全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二,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重大节假日期间。火灾多发季节.组织专项检查 四,制定灭火预案,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灭火演练。逃生自救演练,第九条、县 区 乡镇政府应当将消防车通道.消防站,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与道路、人畜饮水工程、农村电网改造等基础设施统一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按照消防规划要求建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提倡和鼓励使用防火建筑材料进行农村房屋建设改造,提高房屋耐火等级,农村房屋建设改造中应当规范电器线路的敷设。减少火灾隐患.第十条 设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消火栓 没有自来水管网有河道.池塘、水渠等天然水源的。应当设置通向天然水源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 没有自来水管网及天然水源的缺水地区,应当设置具有防冻功能的水池 解决消防用水.第十一条、驻乡镇,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使用电器设备 燃气用具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合同制消防站。村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应当有固定值班场所。并配备制式消防车和消防装备。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简易消防车,消防机动泵等基本灭火工具,第十五条,专职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应当确定专人保管灭火器材装备、器材装备不足或者破损的 应当及时配备和更新,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业务训练,并组织灭火演练,相邻村应当建立灭火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演练 提高农村区域灭火能力、第十七条。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志愿消防队的队员由县.区政府为其购买人身伤害保险,第十八条,志愿消防队应当履行以下灭火职责,一.扑救初期火灾、二 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前及时疏散人员 抢救物资,三,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后。根据公安消防队的命令协助灭火 四。扑救火灾后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汇报情况.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防火安全公约应当有消防规划 安全用火用电,消防设施保养,巡逻等内容,消防档案应当有检查记录 教育培训 火灾扑救等内容 第二十条。超过5立方米的柴草,庄稼秸秆以及其他可燃物堆垛的堆放,实行防火红线管理 防火红线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以下规范划定,一,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或村庄边缘。二 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三,不应设置在电气线路下方、四、与建筑 变配电站 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防火间距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mdash.2006.的要求,堆垛应当堆放在红线内 且不宜过高过大。堆垛间应当保持25米的安全距离,村民院落内堆放的少量柴草,饲料等与建筑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第二十一条,村民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一。不得在液化气残液回收地点以外 倾倒液化气残液.二,不得在室外倾倒残留明火的灰土.三,禁止在室外烧荒.焚烧庄稼秸秆。四 6级风以上天气.不得在室外用火 第二十二条、发生火灾时,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扑救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 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防火红线管理设置堆垛的 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五条。对拒绝,妨碍消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在农村消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