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农村消防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是指县、区政府所在地建城区以外的区域.第四条,县、区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农村消防工作的支出,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第五条、市政府领导本市农村消防工作,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消防工作 市 县,区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并由本级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农村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财政 民政,规划。国土资源,住建,农业。教育、文广新.安监、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消防工作。第六条.市.县,区政府对在农村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乡镇政府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由政府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第八条.防火安全委员会和防火安全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 组织消防宣传 教育、培训.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二、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重大节假日期间,火灾多发季节、组织专项检查,四、制定灭火预案,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灭火演练 逃生自救演练 第九条,县、区。乡镇政府应当将消防车通道 消防站,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与道路 人畜饮水工程、农村电网改造等基础设施统一规划。新建.改建 扩建房屋应当按照消防规划要求建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提倡和鼓励使用防火建筑材料进行农村房屋建设改造 提高房屋耐火等级。农村房屋建设改造中应当规范电器线路的敷设.减少火灾隐患,第十条、设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有河道,池塘 水渠等天然水源的。应当设置通向天然水源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没有自来水管网及天然水源的缺水地区,应当设置具有防冻功能的水池、解决消防用水,第十一条,驻乡镇。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生产。储存。运输 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使用电器设备、燃气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合同制消防站 村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应当有固定值班场所,并配备制式消防车和消防装备 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简易消防车。消防机动泵等基本灭火工具.第十五条、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确定专人保管灭火器材装备,器材装备不足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配备和更新 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业务训练、并组织灭火演练.相邻村应当建立灭火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演练,提高农村区域灭火能力。第十七条,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志愿消防队的队员由县.区政府为其购买人身伤害保险,第十八条,志愿消防队应当履行以下灭火职责、一 扑救初期火灾,二。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前及时疏散人员。抢救物资.三。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后。根据公安消防队的命令协助灭火,四。扑救火灾后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汇报情况,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防火安全公约应当有消防规划、安全用火用电,消防设施保养,巡逻等内容.消防档案应当有检查记录,教育培训,火灾扑救等内容,第二十条,超过5立方米的柴草。庄稼秸秆以及其他可燃物堆垛的堆放,实行防火红线管理。防火红线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以下规范划定,一。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或村庄边缘 二,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三.不应设置在电气线路下方.四.与建筑、变配电站.铁路 道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防火间距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mdash。2006 的要求、堆垛应当堆放在红线内。且不宜过高过大.堆垛间应当保持25米的安全距离、村民院落内堆放的少量柴草,饲料等与建筑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第二十一条。村民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一、不得在液化气残液回收地点以外,倾倒液化气残液.二,不得在室外倾倒残留明火的灰土,三,禁止在室外烧荒.焚烧庄稼秸秆,四 6级风以上天气 不得在室外用火,第二十二条,发生火灾时、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扑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防火红线管理设置堆垛的.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五条,对拒绝.妨碍消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农村消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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