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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 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农村消防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是指县 区政府所在地建城区以外的区域。第四条,县 区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农村消防工作的支出.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第五条.市政府领导本市农村消防工作 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消防工作.市,县 区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农村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 民政、规划、国土资源 住建。农业,教育.文广新,安监.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消防工作。第六条,市 县。区政府对在农村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乡镇政府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 由政府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第八条 防火安全委员会和防火安全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二,组织防火安全检查 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 重大节假日期间 火灾多发季节、组织专项检查.四,制定灭火预案,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灭火演练。逃生自救演练,第九条.县、区。乡镇政府应当将消防车通道,消防站.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与道路、人畜饮水工程,农村电网改造等基础设施统一规划 新建。改建 扩建房屋应当按照消防规划要求建设 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提倡和鼓励使用防火建筑材料进行农村房屋建设改造、提高房屋耐火等级 农村房屋建设改造中应当规范电器线路的敷设.减少火灾隐患。第十条,设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有河道。池塘 水渠等天然水源的,应当设置通向天然水源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没有自来水管网及天然水源的缺水地区,应当设置具有防冻功能的水池,解决消防用水,第十一条。驻乡镇.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生产 储存,运输 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使用电器设备 燃气用具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合同制消防站。村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应当有固定值班场所。并配备制式消防车和消防装备、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简易消防车。消防机动泵等基本灭火工具、第十五条,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确定专人保管灭火器材装备.器材装备不足或者破损的 应当及时配备和更新,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业务训练,并组织灭火演练 相邻村应当建立灭火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演练,提高农村区域灭火能力,第十七条、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志愿消防队的队员由县。区政府为其购买人身伤害保险、第十八条.志愿消防队应当履行以下灭火职责,一.扑救初期火灾 二.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前及时疏散人员.抢救物资、三 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后。根据公安消防队的命令协助灭火,四,扑救火灾后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汇报情况,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防火安全公约应当有消防规划,安全用火用电.消防设施保养。巡逻等内容,消防档案应当有检查记录 教育培训.火灾扑救等内容,第二十条,超过5立方米的柴草。庄稼秸秆以及其他可燃物堆垛的堆放,实行防火红线管理,防火红线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以下规范划定、一,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或村庄边缘。二 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三。不应设置在电气线路下方 四,与建筑.变配电站。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防火间距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mdash、2006.的要求.堆垛应当堆放在红线内,且不宜过高过大,堆垛间应当保持25米的安全距离 村民院落内堆放的少量柴草,饲料等与建筑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第二十一条.村民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一,不得在液化气残液回收地点以外。倾倒液化气残液。二。不得在室外倾倒残留明火的灰土.三,禁止在室外烧荒。焚烧庄稼秸秆.四,6级风以上天气、不得在室外用火。第二十二条、发生火灾时,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扑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 扑灭火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防火红线管理设置堆垛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对拒绝.妨碍消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在农村消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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