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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 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农村消防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是指县。区政府所在地建城区以外的区域.第四条、县.区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农村消防工作的支出 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第五条,市政府领导本市农村消防工作,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消防工作,市。县、区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农村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财政。民政.规划.国土资源 住建,农业,教育 文广新、安监,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消防工作。第六条.市,县,区政府对在农村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乡镇政府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 由政府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 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要负责人。第八条,防火安全委员会和防火安全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二、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重大节假日期间,火灾多发季节,组织专项检查,四,制定灭火预案,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灭火演练,逃生自救演练.第九条,县,区.乡镇政府应当将消防车通道,消防站 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与道路 人畜饮水工程、农村电网改造等基础设施统一规划,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按照消防规划要求建设 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提倡和鼓励使用防火建筑材料进行农村房屋建设改造 提高房屋耐火等级、农村房屋建设改造中应当规范电器线路的敷设。减少火灾隐患、第十条、设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有河道、池塘、水渠等天然水源的.应当设置通向天然水源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没有自来水管网及天然水源的缺水地区.应当设置具有防冻功能的水池 解决消防用水,第十一条,驻乡镇。村的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使用电器设备,燃气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合同制消防站,村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 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应当有固定值班场所,并配备制式消防车和消防装备.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简易消防车,消防机动泵等基本灭火工具、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确定专人保管灭火器材装备.器材装备不足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配备和更新.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业务训练.并组织灭火演练,相邻村应当建立灭火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演练,提高农村区域灭火能力,第十七条,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志愿消防队的队员由县。区政府为其购买人身伤害保险,第十八条,志愿消防队应当履行以下灭火职责,一.扑救初期火灾。二,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前及时疏散人员。抢救物资、三,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后、根据公安消防队的命令协助灭火、四.扑救火灾后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汇报情况,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防火安全公约应当有消防规划、安全用火用电,消防设施保养、巡逻等内容、消防档案应当有检查记录,教育培训、火灾扑救等内容,第二十条,超过5立方米的柴草,庄稼秸秆以及其他可燃物堆垛的堆放,实行防火红线管理,防火红线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以下规范划定,一,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或村庄边缘。二、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三.不应设置在电气线路下方,四 与建筑、变配电站。铁路 道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防火间距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mdash,2006,的要求、堆垛应当堆放在红线内,且不宜过高过大 堆垛间应当保持25米的安全距离.村民院落内堆放的少量柴草,饲料等与建筑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第二十一条,村民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一、不得在液化气残液回收地点以外 倾倒液化气残液。二.不得在室外倾倒残留明火的灰土,三 禁止在室外烧荒.焚烧庄稼秸秆 四 6级风以上天气。不得在室外用火、第二十二条 发生火灾时 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扑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防火红线管理设置堆垛的,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五条 对拒绝,妨碍消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在农村消防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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