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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松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9年1月18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31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开发利用长白松.俗称美人松。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长白松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 现已确定的保护区面积和界线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 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三条,凡在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带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白松的义务,对损伤破坏长白松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州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长白松的保护工作。第五条,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并在白河林业局设立保护区管理站,负责具体工作。第六条、保护区管理站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长白松保护知识的教育 二,依法保护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 三。制定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四 组织实施保护区建设规划 五,有计划地发展长白松资源,提供种子,六,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科学研究,探索长白松自然演变规律,七,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护林防火和病虫鼠害防治.八,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的案件,九 负责保护区界标的设置和管理。第七条,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区总体规划,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编制保护区的建设规划、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并纳入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投资计划、第八条、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实验区 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在保护区外围划定2,10米宽的保护带。第九条 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划为核心区,未经保护区管理站的批准,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第十条、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采种的单位和个人 须待保护区管理站签发的。采种许可证、方可采种,确因科学研究等需要进入保护区的实验区内进行测绘,观测,调查活动的。必须事先向保护区管理站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入。第十一条.进入保护区的实验区进行参观,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保护区管理站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自然保护区费,第十二条,保护区设立长白松保护资金 保护资金包括.一。财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拨款,二,自然保护区费 三,自筹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十三条、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带内不得兴建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的建设项目、已兴建的应限期治理或迁出。第十四条,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 三、擅自进入保护区的、三。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的.四,擅自采种 放牧,采药 开垦、采石,挖沙的、五。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树折枝 剥损树皮及其他损害行为。六。擅自移植的。七.砍伐或者损伤致死的 第十五条。积极防治森林病虫鼠害 发生森林病虫鼠害时 保护区管理站应当及时组织除治 发生严重病虫鼠害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采取紧急扑灭措施,防止蔓延、第十六条,保护区和外围保护带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发生火灾时,保护区管理站要依据有关法规的规定.立即组织扑救 第十七条 保护区管理站应依据保护区建设规划.建立长白松繁育基地,开展以资源增值。生态环境向良性循环转化的种植等多种经营活动、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州人民政府或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 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有突出贡献的.二。研究。开发和利用长白松取得显著成绩的,三。在森林防火.病虫鼠害防治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四 对破坏长白松的行为依法制止或检举,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有功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 第,三、项规定、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 项规定。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第,七.项规定,视其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具体罚款标准由州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较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妨碍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州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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