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松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9年1月18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31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开发利用长白松,俗称美人松.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长白松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现已确定的保护区面积和界线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三条.凡在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带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白松的义务 对损伤破坏长白松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四条、州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保护区工作的领导.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长白松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并在白河林业局设立保护区管理站,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保护区管理站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长白松保护知识的教育.二。依法保护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三。制定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四 组织实施保护区建设规划 五 有计划地发展长白松资源 提供种子,六 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科学研究,探索长白松自然演变规律.七,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护林防火和病虫鼠害防治。八。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的案件 九,负责保护区界标的设置和管理,第七条,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区总体规划 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编制保护区的建设规划,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纳入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投资计划。第八条。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实验区,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在保护区外围划定2。10米宽的保护带,第九条.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划为核心区、未经保护区管理站的批准.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第十条.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采种的单位和个人、须待保护区管理站签发的,采种许可证,方可采种,确因科学研究等需要进入保护区的实验区内进行测绘、观测、调查活动的 必须事先向保护区管理站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入,第十一条.进入保护区的实验区进行参观 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保护区管理站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自然保护区费,第十二条,保护区设立长白松保护资金。保护资金包括 一.财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拨款,二,自然保护区费 三,自筹资金。四.其他资金、第十三条 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带内不得兴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建设项目,已兴建的应限期治理或迁出,第十四条、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三.擅自进入保护区的 三,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的,四,擅自采种。放牧,采药,开垦.采石.挖沙的,五 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及其他损害行为、六.擅自移植的。七。砍伐或者损伤致死的,第十五条.积极防治森林病虫鼠害、发生森林病虫鼠害时。保护区管理站应当及时组织除治。发生严重病虫鼠害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采取紧急扑灭措施 防止蔓延、第十六条。保护区和外围保护带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发生火灾时.保护区管理站要依据有关法规的规定 立即组织扑救 第十七条,保护区管理站应依据保护区建设规划,建立长白松繁育基地 开展以资源增值,生态环境向良性循环转化的种植等多种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州人民政府或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有突出贡献的、二,研究.开发和利用长白松取得显著成绩的、三、在森林防火,病虫鼠害防治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四,对破坏长白松的行为依法制止或检举.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有功的、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 项规定.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 项规定.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并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 项。第、七。项规定、视其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具体罚款标准由州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较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妨碍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州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