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安全生产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 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