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五条 在下列范围内不得建设居民区.楼,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一.危险物品生产 经营,储存区域安全距离内,二。重大危险源危及的区域,三、矿区塌陷危及的区域。四、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危及的区域 五,输油和燃气管线安全距离内.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必须与居民区,楼、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计,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七条,下列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根据安全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运输以及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二,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 大型公共垃圾堆场的管理单位及其他危险。危害因素严重的单位。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四,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单位。第二十八条矿山,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条件许可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 储存.运输活动 第二十九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 物品和设备,设施.其设计。制造.安装 使用.检测.维修,改造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检验合格 取得安全性能鉴定证书或者安全标志 前款规定的产品,物品和设备,设施的设计应当经安全论证。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不能保障安全的产品 物品和设备、设施,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整治措施予以排除,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项资金治理重大.特大事故隐患.重大,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单位应当向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专项检查,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处理结果定期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工伤事故预防,第三十三条,对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 储存等单位,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