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的管理,本办法所称河道城区段 是指松花江从万家灌区取水口至下游呼兰河入江口 阿什河从上游黄泥河至下游阿什河入江口的河道管理范围 第三条。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以下简称滩地,沙洲,的开发和利用 应当服从防洪规划,保护水土资源 滩地植被 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积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滩地。沙洲的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滨洲滩、上坞滩、何家滩.太阳岛南侧江心滩,正阳河滩,松花江公路大桥西滩。新仁灌溉站下游滩等重点滩地.可以依法实施委托管理。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本条二款以外的滩地,沙洲的管理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做好滩地。沙洲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滩地、沙洲开发和利用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除经批准开展冰雪旅游活动外、滨洲滩,正阳河滩等滩地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从事经营活动。二 设置经营 旅游.休闲等设施.三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 开采地下资源,存放物料、五 其他临时占用滩地 沙洲的行为 在其他滩地.沙洲进行经营活动。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有其他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行为。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不准擅自变更批准位置。用途或者扩大占用面积,第八条。经批准在滩地、沙洲设置的经营.旅游,休闲等设施 其规格.样式应当符合审批要求.经营者应当保持设施整洁 美观和经营场地清洁、第九条,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修建的冰灯、雪景及其各类设施,在冰雪旅游活动结束后,由活动组织单位自行清除,并恢复滩地。沙洲原貌、第十条。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设置的临时性经营 旅游.休闲等设施,当防洪需要时、由建设单位或者经营者无条件自行拆除,第十一条、在滩地,沙洲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丢弃果皮,烟头、包装物或者冰棍杆等废弃物。二.倾倒垃圾、残土.矿渣,石渣.煤灰等,三,露天烧烤食品,四 其他有碍人身安全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第十二条。万家灌区取水口至阿什河入江口松花江河道内的滩地.沙洲。不准设置砂场。已经设置的应当按照市防汛指挥机构规定的期限自行清除。其他河道内滩地、沙洲上设置砂场 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在松花江河道内,禁止倾倒带有垃圾.残土的冰雪,在松花江顾乡大坝零公里至港务局码头河道内。禁止倾倒冰雪,第十四条。滩地、沙洲管理单位对临时占用滩地 沙洲的、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临时占用费,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批准在滩地 沙洲设置经营。旅游.休闲等设施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修建建筑物 构筑物.开采地下资源,设置砂场的 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四.未经批准在滩地.沙洲存放物料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擅自变更滩地.沙洲位置。用途或者扩大占用面积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六,随地丢弃果皮,烟头 包装物或者冰棍杆等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七.倾倒垃圾、残土。矿渣 石渣。煤灰等的。处以个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处以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八,露天烧烤食品或者进行其他有碍人身安全和环境卫生活动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九、在松花江河道内倾倒带有垃圾、残土的冰雪,或者在松花江顾乡大坝零公里至港务局码头河道内倾倒冰雪的。处以个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处以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侮辱,殴打滩地。沙洲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滩地,沙洲管理人员 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