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城区段滩地 沙洲管理 保障防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的管理.本办法所称河道城区段。是指松花江从万家灌区取水口至下游呼兰河入江口,阿什河从上游黄泥河至下游阿什河入江口的河道管理范围、第三条,河道城区段滩地,沙洲。以下简称滩地 沙洲,的开发和利用、应当服从防洪规划,保护水土资源 滩地植被。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积。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滩地,沙洲的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滨洲滩.上坞滩,何家滩,太阳岛南侧江心滩、正阳河滩 松花江公路大桥西滩。新仁灌溉站下游滩等重点滩地、可以依法实施委托管理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本条二款以外的滩地 沙洲的管理。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做好滩地.沙洲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滩地、沙洲开发和利用规划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除经批准开展冰雪旅游活动外、滨洲滩.正阳河滩等滩地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从事经营活动。二。设置经营。旅游,休闲等设施。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开采地下资源 存放物料 五,其他临时占用滩地 沙洲的行为。在其他滩地,沙洲进行经营活动,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有其他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行为 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不准擅自变更批准位置。用途或者扩大占用面积,第八条。经批准在滩地。沙洲设置的经营。旅游。休闲等设施、其规格,样式应当符合审批要求,经营者应当保持设施整洁。美观和经营场地清洁.第九条 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修建的冰灯、雪景及其各类设施.在冰雪旅游活动结束后 由活动组织单位自行清除、并恢复滩地。沙洲原貌,第十条。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以及设置的临时性经营、旅游,休闲等设施,当防洪需要时,由建设单位或者经营者无条件自行拆除。第十一条、在滩地.沙洲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随地丢弃果皮,烟头,包装物或者冰棍杆等废弃物、二、倾倒垃圾。残土,矿渣,石渣.煤灰等,三,露天烧烤食品、四.其他有碍人身安全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第十二条。万家灌区取水口至阿什河入江口松花江河道内的滩地.沙洲。不准设置砂场 已经设置的应当按照市防汛指挥机构规定的期限自行清除,其他河道内滩地.沙洲上设置砂场.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在松花江河道内,禁止倾倒带有垃圾,残土的冰雪.在松花江顾乡大坝零公里至港务局码头河道内,禁止倾倒冰雪、第十四条。滩地、沙洲管理单位对临时占用滩地.沙洲的、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临时占用费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在滩地,沙洲设置经营,旅游。休闲等设施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批准在滩地,沙洲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开采地下资源 设置砂场的 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四 未经批准在滩地.沙洲存放物料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 擅自变更滩地、沙洲位置、用途或者扩大占用面积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六.随地丢弃果皮、烟头 包装物或者冰棍杆等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七,倾倒垃圾。残土,矿渣,石渣。煤灰等的。处以个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处以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八 露天烧烤食品或者进行其他有碍人身安全和环境卫生活动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九。在松花江河道内倾倒带有垃圾,残土的冰雪、或者在松花江顾乡大坝零公里至港务局码头河道内倾倒冰雪的、处以个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处以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侮辱、殴打滩地.沙洲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滩地。沙洲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