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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合理 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及.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 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申请 审查。报批和土地登记发证.第三条,宅基地建设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必须经区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条,宅基地建设项目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报请乡,镇,政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新建宅基地。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 废弃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宅基地建设,凡村内空闲宅基地和空闲地可以安排新建住宅的.不得向村外扩展,不得批准占用耕地,第六条,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乡规划 村庄规划中应明确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的布局 用地规模、发展方向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等、第七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城市近郊和乡 镇,政府所在地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250平方米 第八条、农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本村村民 二。未申请和使用过宅基地 三,其他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第九条 农民申请宅基地,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或户口证明.二.户主身份证明 三、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四.村委会意见及公示材料 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六、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农民申请宅基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农民持户口簿到本村村委会填写,农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经村委会审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送乡,镇,政府审核.二,宅基地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村委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7天 公布无异议的.村民持相关资料到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三、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受理宅基地用地申请后。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用地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用地标准 村屯内是否还有空闲宅基地没有利用、组织村民填写土地登记相关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呈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四,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报件,组织到现场勘察 出具勘测定界图和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组织报批材料,五,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土地权属 地类。用地规模.用途等进行核定,对符合规定的,上报区政府批准。其中 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法报省,市政府批准 六.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到宅基地所在村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七。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 报区国土资源分局 按程序颁发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农民住宅改建 扩建需到辖区内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备案且不得超出原宅基地范围 超出原宅基地范围的,需要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二条。村民因升学、就业 当兵、民办教师转正等情况不再使用宅基地的、允许在本村内流转。但必须按、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村民以盈利为目的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不予批准 非本村村民或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执行前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第十五条,各国有农 林,牧场职工住宅及各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的通知,庆政发。2009。10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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