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主办单位职责。第九条,主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过程中档案的形成.归档。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移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主办单位的 执行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第十条,主办单位应当将档案管理纳入重大活动管理范畴、成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保障重大活动档案工作经费、单位独立举办的非周期性的重大活动 或者联合其他单位举办的重大活动,应当将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纳入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机构,并在重大活动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第十一条,主办单位制发的重大活动实施方案,应急预案和项目计划任务书,应当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和目标任务,第十二条,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重大活动档案形成责任制、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 开展重大活动重要片段采集和全程记录工作。编制和实施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第十三条。主办单位应当对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效率和质量。第十四条。单位独立举办重大活动的.应当将本单位所有参与部门,工作人员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科学整理 其档案归入本单位档案全宗.另设类目妥善保管,编制专题目录、概要,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 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现实效用。保管期满后按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保管条件不具备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损毁的 可以提前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五条.两个以上单位不分主次、联合举办的重大活动。相关单位应当将重大活动中各自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系统整理。活动结束后6个月内各自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的、须经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同意,并向其报送重大活动档案目录,第十六条。两个以上单位分主次、共同举办的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将重大活动中所有参与单位,工作人员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统一整理,活动结束后6个月内、由主办单位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办理,第十七条、临时机构举办的重大活动,应当邀请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直接负责重大活动文件材料的管理工作.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