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山西省杂物电梯维护保养操作安全规范 DB14/T 2133-2020
  • 临汾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管理要求 DB1410/T 111-2020
  • 山西省养老机构介护老年人护理风险防控规范 DB14/T 2143-2020
  • 临汾市旅游景区医疗救助应急处置要求 DB1410/T 112-2020
  • 山西省养老机构认知症老年人照护服务指南 DB14/T 2140-2020
  • 山西省养老机构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应用要求 DB14/T 2153-2020
  • 临汾市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河长制深入开展全市河流水质提升和水生态建设实施方案(2018-2019年) 2018年
  • 临汾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要求 DB1410/T 115-2020
  • 山西省旅游公路服务设施设计指南 DB14/T 2159-2020
  • 山西省公路配套房屋建筑供暖设计指南 DB14/T 2160-2020
第四章。档案部门职责.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主办单位邀请参加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委派专业人员提前介入。协助主办单位进行档案专业培训.制定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方案、确定重大活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的重大活动 可以采用录音,摄影。摄像等技术手段直接采集 记录重大活动.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采集。记录的信息移交主办单位统一归档整理,第二十四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重大活动档案征集制度,采取收购 征购、合作开发等方式征集重大活动档案.第二十五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个人.社会组织向国家综合档案馆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对捐赠,寄存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家综合档案馆对移交进馆的重大活动档案 应当设立专门全宗。科学管理,进行缩微处理和数字化加工等、实施异质异地备份 第二十七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加强重大活动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建立现代化的检索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展览陈列 汇编史料等形式、依法向社会公布不涉密和非控制使用的重大活动档案信息,满足社会利用需求,提供社会利用的重大活动档案 应当提供复制件或者数字副本 附有档案馆印章标记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