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管理程序.第十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建设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 应标注项目相关信息 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后,应进行工程报建,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后,可开展勘察 设计及监理招标,对于审批类项目 在施工招标阶段.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评审无重大经济指标和技术调整的 项目建设单位可进行招标信息发布等前期准备工作。取得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施工图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后 组织项目开评标工作。第十七条.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建设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相关部门可提前介入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开展专家预评审。委托评审中心预审查和相关部门预征询工作、环评、稳评等可研要件,可后置到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前补齐.对于小型建筑工程或管道专项工程 在项目建议书批复.相关要件办理完成后 可直接批复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第十八条,项目报建后 项目建设单位可提前选定审图机构 审图机构可同步开展施工图审查前期服务工作。初步设计批复完成.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第十九条.对于重点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需具备以下条件 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关于,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进度满足施工需要。已依法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并经审查、备案,已落实建设资金 已办理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