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规划管理程序第十条.重点项目选址意见书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可并行办理。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同步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行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一条,核发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时不再审核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第十二条.规划部门可依据市,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核发的 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同意使用土地的.关于。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三部门联席会议纪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区域实施重点项目。可由规划部门先行组织编制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复后。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或提出规划条件的依据,第十四条,重点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测绘单位及时跟测 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全面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后,应依法申请规划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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