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 总量控制。合理调配。高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第六条。各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第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工作.第九条,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 损毁和擅自改动计量设施 计量自动监测设备,损坏计量设施铅封、二 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 三.窃取水资源、四、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 五.未及时修复用水设施、造成水漏失,六,未及时关闭用水阀门,造成水流失,第十条,经营洗浴,洗车。滑雪场,高尔夫球场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采取节水措施。安装节水设施,器具,第十一条,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