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调配。高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 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第六条 各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第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工作.第九条,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损毁和擅自改动计量设施。计量自动监测设备,损坏计量设施铅封,二、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 三、窃取水资源,四,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五、未及时修复用水设施。造成水漏失、六,未及时关闭用水阀门 造成水流失 第十条,经营洗浴 洗车。滑雪场.高尔夫球场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采取节水措施 安装节水设施.器具.第十一条。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