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根据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徐政规。2013.3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每年市财政安排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各县,市,区设立的扶持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 坐支和挪用,企业所得奖补资金要进入企业基本账户。主要用于新技术应用,技术创新、科研研发,人才培养 创优工程等开支项目,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 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管理,跟踪监督的原则、第二章,奖补范围,标准和兑现政策 第五条、在徐州市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的建筑业企业,第六条、奖补标准、具体如下、一、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对企业年度总产值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且在当地年缴纳税费达2000万元。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100万元奖励。企业资质由一级晋升为特级的。给予一次性不低于100万元的补助,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和优秀企业的评比活动。并分别给予不低于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二 鼓励企业争先创优、施工企业主创、鲁班奖,的奖励不低于50万元,主创,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奖励不低于30万元、主创,中国钢结构金奖 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铁路优质工程奖.中国安装之星 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建筑应用创新大奖.中国市政金杯奖励,等国家行业最高奖的奖励不低于20万元 主创省,扬子杯,市政工程示范奖。等省级最高行业奖项的奖励不低于10万元。鼓励建筑企业外省承接工程创奖、对获得外省及军队最高建筑行业奖项的建筑企业视同,扬子杯、奖励不低于10万元 三,鼓励企业科研创新。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级施工工法的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不低于20万元奖励 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利奖.的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制定建筑业国家、行业及省级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不低于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补,四 政府规定的其他扶持建筑业发展的专项奖励、第七条、补助资金兑现政策、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上述奖补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和承担。原则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金额。其中,市级评选奖项,科技 专利等奖项由企业机构注册地受益财政负担、工程奖项除外地获奖工程由市级财政负担外、本地获奖工程奖项由其税收受益财政负担 第三章,奖补项目申报.审批及资金拨付,第八条、由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 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申报时间一般为次年的年初.每年一次.第九条、符合相关奖补政策的建筑业企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具体如下,1.建筑业企业获奖补助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审验原件.3.获奖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审验原件,4,其它申请补助证明材料,以上材料由企业按顺序装订成册上报市建设局.第十条.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联审后。两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 市级承担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通过直接支付从市级专项资金中拨付建筑业企业,县,区级承担奖补资金,由县,区级拨付建筑业企业.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建设局 市财政局报送材料,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要严格按.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126号令,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监督管理 提高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 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 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并取消今后申报专项资金扶持资格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对涉及本办法与市已出台的相关扶持奖补政策有重复的 单个企业或同一建设项目当年获多项扶持奖补政策的。同一类奖项重复获得的,按从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