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徐政规、2013。3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每年市财政安排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各县.市,区设立的扶持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企业所得奖补资金要进入企业基本账户.主要用于新技术应用、技术创新,科研研发.人才培养 创优工程等开支项目.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 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管理,跟踪监督的原则。第二章,奖补范围,标准和兑现政策,第五条、在徐州市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的建筑业企业、第六条,奖补标准,具体如下,一、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对企业年度总产值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且在当地年缴纳税费达2000万元,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100万元奖励,企业资质由一级晋升为特级的、给予一次性不低于100万元的补助 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龙头企业 骨干企业和优秀企业的评比活动。并分别给予不低于20万元 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企业争先创优,施工企业主创。鲁班奖,的奖励不低于50万元。主创、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奖励不低于30万元.主创.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铁路优质工程奖,中国安装之星 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建筑应用创新大奖.中国市政金杯奖励.等国家行业最高奖的奖励不低于20万元,主创省、扬子杯、市政工程示范奖,等省级最高行业奖项的奖励不低于10万元,鼓励建筑企业外省承接工程创奖 对获得外省及军队最高建筑行业奖项的建筑企业视同 扬子杯,奖励不低于10万元,三。鼓励企业科研创新,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级施工工法的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不低于20万元奖励.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利奖.的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制定建筑业国家、行业及省级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不低于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补 四。政府规定的其他扶持建筑业发展的专项奖励、第七条,补助资金兑现政策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上述奖补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和承担,原则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金额。其中。市级评选奖项,科技,专利等奖项由企业机构注册地受益财政负担.工程奖项除外地获奖工程由市级财政负担外,本地获奖工程奖项由其税收受益财政负担 第三章、奖补项目申报、审批及资金拨付 第八条,由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申报时间一般为次年的年初,每年一次,第九条。符合相关奖补政策的建筑业企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具体如下。1.建筑业企业获奖补助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审验原件、3 获奖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审验原件,4.其它申请补助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由企业按顺序装订成册上报市建设局。第十条,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联审后.两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市级承担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通过直接支付从市级专项资金中拨付建筑业企业。县、区级承担奖补资金 由县、区级拨付建筑业企业、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建设局.市财政局报送材料,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要严格按、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126号令、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并取消今后申报专项资金扶持资格。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对涉及本办法与市已出台的相关扶持奖补政策有重复的.单个企业或同一建设项目当年获多项扶持奖补政策的、同一类奖项重复获得的 按从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