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根据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徐政规.2013.3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每年市财政安排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各县。市,区设立的扶持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企业所得奖补资金要进入企业基本账户.主要用于新技术应用,技术创新.科研研发 人才培养.创优工程等开支项目、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管理,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奖补范围、标准和兑现政策,第五条,在徐州市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的建筑业企业,第六条,奖补标准、具体如下、一.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对企业年度总产值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且在当地年缴纳税费达2000万元,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100万元奖励,企业资质由一级晋升为特级的.给予一次性不低于100万元的补助、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和优秀企业的评比活动,并分别给予不低于20万元 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二。鼓励企业争先创优 施工企业主创。鲁班奖,的奖励不低于50万元 主创,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奖励不低于30万元 主创。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铁路优质工程奖 中国安装之星.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建筑应用创新大奖,中国市政金杯奖励、等国家行业最高奖的奖励不低于20万元 主创省,扬子杯。市政工程示范奖 等省级最高行业奖项的奖励不低于10万元,鼓励建筑企业外省承接工程创奖。对获得外省及军队最高建筑行业奖项的建筑企业视同 扬子杯、奖励不低于10万元 三、鼓励企业科研创新、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国家级施工工法的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不低于20万元奖励 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利奖,的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制定建筑业国家.行业及省级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不低于30万元 20万元。5万元的奖补,四.政府规定的其他扶持建筑业发展的专项奖励。第七条。补助资金兑现政策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上述奖补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和承担.原则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金额.其中、市级评选奖项,科技.专利等奖项由企业机构注册地受益财政负担,工程奖项除外地获奖工程由市级财政负担外。本地获奖工程奖项由其税收受益财政负担.第三章 奖补项目申报、审批及资金拨付。第八条 由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申报时间一般为次年的年初。每年一次,第九条.符合相关奖补政策的建筑业企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如下。1 建筑业企业获奖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审验原件、3,获奖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审验原件,4、其它申请补助证明材料,以上材料由企业按顺序装订成册上报市建设局、第十条.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联审后.两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批准。市级承担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通过直接支付从市级专项资金中拨付建筑业企业。县。区级承担奖补资金,由县 区级拨付建筑业企业、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建设局.市财政局报送材料.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要严格按.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6号令,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 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并取消今后申报专项资金扶持资格。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对涉及本办法与市已出台的相关扶持奖补政策有重复的.单个企业或同一建设项目当年获多项扶持奖补政策的,同一类奖项重复获得的,按从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