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 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危旧房包括危房和旧房,危房是指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确认 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结构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旧房是指1980年前建成投入使用或1980年后建成投入使用但破损严重的房屋、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然保留农村建制.居住及配套设施落后的居住村落、第三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以区为主、科学规划,依法进行、成片改造 分步实施的原则、第四条,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政府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审计、公安,信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的项目审批手续和对投资进行管理,二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权属进行审核,提供相关地籍资料,组织实施项目用地供应、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三、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四,规划部门负责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片区规划的组织编制,依法确定项目规划条件。办理有关规划手续.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五、财政部门 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公安部门 信访部门依法协助配合做好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中的社会稳定和矛盾化解工作,七,监察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监察 第五条、国有土地上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集体土地上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各区应当在深入调查摸底,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10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危旧房,城中村改造计划建议项目 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报送市政府,第七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住房保障计划和住房建设计划 第八条,市政府与各区政府签订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目标任务责任书.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并将其纳入对各区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第九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坚持成片改造的原则.以现有用地范围为基础.结合所在地块的特点和周边路网结构等情况.合理整合周边土地资源、实行连片整体改造,连片整体改造涉及的边角地 夹心地。插花地等.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置换等方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整使用,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用地应当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落实集体农用地转用指标、第十条,在符合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的日照标准、绿地率,停车泊位数量 退界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并可通过适当提高项目建设容积率等措施.力求达到项目平衡,第十一条,对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用于支持各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对各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考核情况拨付补助资金。第十二条,各区应当组织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具体方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实行区别对待,一村一策。具体方案中应当明确政策支持、规划要求,征收补偿及安置、资金平衡等事项,第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在办理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行政审批手续等相关工作中.应当建立绿色通道,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加快办理,第十四条、因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依法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因危旧房.城中村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依法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十五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后的小区应当依法实施物业管理 建立长效机制。第十六条,未列入统一改造范围的危房业主。可向相关部门提出改造申请。经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后.可依法自行改造,第十七条.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金坛市 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颁发的,常州市市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发,2002 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