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和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 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危旧房包括危房和旧房.危房是指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确认。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结构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旧房是指1980年前建成投入使用或1980年后建成投入使用但破损严重的房屋.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然保留农村建制 居住及配套设施落后的居住村落、第三条 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以区为主.科学规划.依法进行、成片改造,分步实施的原则,第四条 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危旧房 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政府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审计,公安。信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 共同做好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一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的项目审批手续和对投资进行管理、二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权属进行审核 提供相关地籍资料 组织实施项目用地供应。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三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四 规划部门负责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片区规划的组织编制 依法确定项目规划条件.办理有关规划手续.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五、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六。公安部门,信访部门依法协助配合做好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中的社会稳定和矛盾化解工作,七,监察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监察.第五条、国有土地上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按照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等有关规定执行,集体土地上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各区应当在深入调查摸底 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10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危旧房。城中村改造计划建议项目,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报送市政府。第七条 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住房保障计划和住房建设计划。第八条,市政府与各区政府签订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目标任务责任书、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并将其纳入对各区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第九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坚持成片改造的原则,以现有用地范围为基础、结合所在地块的特点和周边路网结构等情况 合理整合周边土地资源,实行连片整体改造。连片整体改造涉及的边角地 夹心地,插花地等,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置换等方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整使用.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用地应当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 优先落实集体农用地转用指标 第十条。在符合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的日照标准。绿地率.停车泊位数量。退界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并可通过适当提高项目建设容积率等措施.力求达到项目平衡 第十一条、对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补助资金 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用于支持各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对各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考核情况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各区应当组织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具体方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实行区别对待,一村一策,具体方案中应当明确政策支持。规划要求.征收补偿及安置.资金平衡等事项,第十三条。各级各部门在办理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行政审批手续等相关工作中,应当建立绿色通道,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加快办理,第十四条.因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依法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因危旧房.城中村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依法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十五条 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后的小区应当依法实施物业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第十六条 未列入统一改造范围的危房业主.可向相关部门提出改造申请,经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后.可依法自行改造,第十七条,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金坛市,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颁发的。常州市市区危旧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常政发,2002。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