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15、25号 为加强市区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 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及.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通告。一、禁止行人、非机动车 摩托车 拖拉机,农用车 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履带车 载货汽车和悬挂教练车 试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影响城市快速路通行安全的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夜间行驶或者遇有沙尘,冰雹 雨、雪 雾 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三 城市快速路上。禁止停车 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车辆发生故障、事故等紧急情况可以使用应急停靠区域.四.机动车从匝道驶入城市快速路时 不得妨碍已在城市快速路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机动车驶离城市快速路时.应提前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五 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当事人应当将车辆撤离至应急停靠区域、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处理,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撤离现场前先行拍照记录事故现场状况,车辆遇障碍 发生故障等原因停车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 夜间。雨 雪,雾天驾驶人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尾灯和后雾灯 驾驶人还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组织车上人员迅速疏散至安全地点。六。在城市快速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车辆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二、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一百五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四 禁止在交通高峰时段作业,但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形的除外.实施养护.维修、作业的单位应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七、本通告所称城市快速路 是指在城市内的。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快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含中环快速路.城市快速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执行。八。本通告未尽列的道路禁止通行 限制通行措施、按道路上设置的标志、标线所示执行,九,本通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