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苏府通 2015,25号。为加强市区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及,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通告 一.禁止行人、非机动车 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三轮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履带车,载货汽车和悬挂教练车、试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影响城市快速路通行安全的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二 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夜间行驶或者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三,城市快速路上.禁止停车,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车辆发生故障。事故等紧急情况可以使用应急停靠区域。四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城市快速路时。不得妨碍已在城市快速路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机动车驶离城市快速路时。应提前驶入减速车道 降低车速后驶离,五,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当事人应当将车辆撤离至应急停靠区域 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处理。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撤离现场前先行拍照记录事故现场状况。车辆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原因停车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雨。雪.雾天驾驶人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尾灯和后雾灯 驾驶人还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组织车上人员迅速疏散至安全地点、六 在城市快速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 车辆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二,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在来车方向不少于一百五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安全警示标志、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四,禁止在交通高峰时段作业。但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形的除外.实施养护,维修 作业的单位应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七、本通告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在城市内的。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快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含中环快速路、城市快速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执行。八.本通告未尽列的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按道路上设置的标志、标线所示执行.九。本通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