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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利用管理、第四十八条 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综合管廊.地下管线,地下通道。地下道路等方面的内容,编制时应当优先考虑综合管廊敷设模式,预留地下道路的空间。第四十九条,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设置设施的 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第五十条,根据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利用专项规划配套建设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第五十一条.在城市道路空间新建,改建.扩建相关设施时。技术规范允许的,应当设置在地下 第五十二条,已建成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使用综合管廊,应当使用而未使用地下综合管廊的 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规划 施工等审批 原有管线应当逐步迁入地下综合管廊,第五十三条,对废弃的地下管线.管线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无法拆除的,应当封填管道及其检查井,并依法报送相关档案资料,第五十四条、市 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并依法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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