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温政令第14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 市财政局共同负责 第二章 考核形式 第四条 农村公路工作实行分级考核。一。市成立考核组.每半年对全市农村公路建管养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 区 交通运输局,考核结果由市交通运输局发文通报,二。各县、市,区,应当根据、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考核工作、第三章、考核内容。第五条、考核内容按照,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详见附件,执行,第四章。考核评分与奖励 第六条、考核评分采取千分制,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 公开。公平,实效并重的原则,第七条,年度考核得分。按照上半年40,下半年60 的比例计算综合得分,考核得分在900,含.分以上.为优秀.考核得分在800。含。分以上.为良好.考核得分在700、含,分以上。为合格、考核得分在70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第八条.市级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对考核优良的单位予以一定奖励 用于县,市 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直接为不合格.一 县,市,区.财政投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未达到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三、因挪用资金或贪污受贿罪被法院判处.四,发生因管理工作不到位、被有关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温州市公路管理局具体落实考核工作,第十一条、考核发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如客观原因未能进行及时整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资料证明,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市交通运输局 并抄送市公路管理局,第十二条,本办法条款由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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