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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其他方面管理第三十四条,建筑物.构筑物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应当设置在门窗 阳台内侧 外墙和门窗破损,污秽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整修。清洁,第三十五条 临街建筑物的外廊,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 放置有碍市容的物品、在护栏。护墙内放置物品不得超出护栏。护墙.临街建筑物的空调外机,遮阳帐篷,太阳能等设施。应当合理设置。保证安全,保持整洁、不得影响建筑物容貌.空调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新建,改建,扩建临街商业经营用房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门窗应当采用透视的安全防护设施。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经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餐饮业总体布局规划要求 二.所在建筑物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 三、油烟排放口、机械通风口等设计符合建筑标准规范和环境污染防治要求 四.与相邻的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建筑物边界的水平距离十米以上,且其朝向应当避开可能受到影响的建筑物,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第三十七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学校 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 二,医院。妇幼保健院 所、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且不听劝阻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组织或者参加广场舞 健步走等文化体育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二.不得影响活动场所和周边环境卫生.三,有音乐伴奏或者其他高噪声的。应当控制音量 不得影响居民生活.第三十九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第四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 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划和建设公厕。公厕应当保持清洁 实行全天免费开放.沿街单位和经营性公共场所附设的厕所应当设置对外开放标识、在工作,营业时间开放,公厕使用者应当遵守规定 文明如厕,第四十一条 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第四十二条、提倡文明办丧事和文明祭祀活动,禁止在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冥纸 遗物和其他丧葬祭祀物品 第四十三条。禁止在市 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放区域内出售,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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