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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38号 和.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标造函 2011 4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 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是指通过建设工程信息化平台的建设 维护,运行。及时准确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 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工程造价鉴定、以及政府监管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公共服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是指为实现国家.行业。地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完成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整理 分析,上报.发布而开发的信息系统的总称。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分为政务信息。计价依据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 价格信息等,一 政务信息包括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法律 法规,规章。政策规定、行政许可,工作动态等 二、计价依据信息包括国家。自治区发布计价规范,统一定额,地方和行业发布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工程定额及地区单位估价表、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标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各类工程参考性生产要素市场价格信息等 三 指标信息包括各类工程不同阶段的单位造价和消耗量信息 如人工成本信息。住宅.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安居富民工程,抗震加固造价信息等 四.指数类信息包括不同时期造价指标以及构成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相对数的信息,五。价格信息包括一定时段内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的单位价格等,第四条,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 制定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和实施性规定。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按照国家统一数据标准.建设。维护.运行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 上报、发布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三。适时汇总编制,每季度一次发布州,地,市。上报的指标.指数信息,每月一次发布乌鲁木齐地区价格信息 四.指导并监督检查州。地,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第五条,州,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发布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政务信息,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和相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分析本地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信息。每季度末向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上报,三、每月发布一次本地区价格信息、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下列方式收集、积累建设工程造价原始数据,一、在本机构备案的勘察合同 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以及招标控制价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等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二,向本地主要施工企业布置的月。季 度材料使用量及价格调查资料.三 向本地区主要材料生产企业、代理商 经销商。建材市场布置的销售价格调查资料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以单项工程为单位、分阶段并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编码规则,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收集、积累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并对收集.累积的工程造价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测算,为形成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造价信息提供数据依据.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收集,整理、上报,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运行和数据的安全。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对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和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上报人员的信息化知识和应用技能等业务能力的培训.确保信息采集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且能客观 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建设工程造价变动的客观实际、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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