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38号.和,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标造函 2011。4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是指通过建设工程信息化平台的建设.维护、运行、及时准确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 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工程造价鉴定,以及政府监管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公共服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是指为实现国家.行业 地方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完成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发布而开发的信息系统的总称、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分为政务信息,计价依据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价格信息等、一.政务信息包括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规定、行政许可,工作动态等.二,计价依据信息包括国家、自治区发布计价规范.统一定额。地方和行业发布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工程定额及地区单位估价表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标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各类工程参考性生产要素市场价格信息等。三,指标信息包括各类工程不同阶段的单位造价和消耗量信息、如人工成本信息、住宅。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安居富民工程、抗震加固造价信息等、四,指数类信息包括不同时期造价指标以及构成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相对数的信息.五 价格信息包括一定时段内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的单位价格等。第四条,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规划和实施性规定 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二,按照国家统一数据标准,建设 维护,运行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发布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三 适时汇总编制 每季度一次发布州,地,市.上报的指标、指数信息。每月一次发布乌鲁木齐地区价格信息 四,指导并监督检查州、地 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第五条 州,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发布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政务信息,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和相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分析本地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信息 每季度末向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上报。三,每月发布一次本地区价格信息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下列方式收集.积累建设工程造价原始数据,一、在本机构备案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以及招标控制价,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等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二。向本地主要施工企业布置的月 季。度材料使用量及价格调查资料、三、向本地区主要材料生产企业.代理商 经销商、建材市场布置的销售价格调查资料,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以单项工程为单位、分阶段并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编码规则,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收集.积累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并对收集,累积的工程造价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测算、为形成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造价信息提供数据依据、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收集、整理 上报.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运行和数据的安全。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程造价信息管理队伍建设 加强对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和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上报人员的信息化知识和应用技能等业务能力的培训,确保信息采集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且能客观.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建设工程造价变动的客观实际,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