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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储备粮动用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一.全区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三,其他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情形,第十四条,动用区级储备粮、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未经区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第十五条,紧急动用区级储备粮时、由区粮食供给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指令,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职责分工执行,动用后、由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程序补办报批手续、区财政局及时安排资金、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及时安排补库,达到标准储备规模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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