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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依法对承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单位或者储粮地点检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 质量和储存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级储备粮采购 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 调阅区级储备粮的有关资料.凭证,四、对发现区级储备粮存在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责令承储单位限期改正,第四十四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区级储备粮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承储单位立即纠正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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