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第三条、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 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第四条。湿地保护是社会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湿地保护,修复的相关工作、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湿地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每年十月的第三周为湿地保护宣传周 第七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宣传教育 志愿服务 捐赠等形式开展或者参与湿地保护活动.鼓励,支持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