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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第三条。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 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第四条,湿地保护是社会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 水行政。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区。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湿地保护、修复的相关工作.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湿地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每年十月的第三周为湿地保护宣传周,第七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宣传教育、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开展或者参与湿地保护活动、鼓励,支持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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