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一.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二,捡拾或者破坏野生鸟卵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 开垦,围垦,填埋湿地的,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 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一般湿地或者改变一般湿地用途的。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四.采集泥炭藓 揭取草皮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开采泥炭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以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 未按照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的,二.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的,三,对违法造成湿地严重污染制止不力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