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划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确定责任人.明确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二条。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就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下列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公路、铁路.机场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车站、码头 防洪堤、停车场,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者负责、三、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 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井盖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 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 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园、绿地、广场.人防设施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五,商品交易市场 展览展销会,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六.江、河 湖泊等水域以及岸线,由管理者负责。七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人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人员负责、八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使用权人负责.十。化粪池由所有权人负责 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十一.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者负责 责任范围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范围跨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二。按照规定设置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