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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口香糖残渣 瓜皮果核 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二,乱倒生活垃圾、污水 丢弃动物尸体 三、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防洪堤.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物品,四.在城市道路冲洗车辆.屠宰禽畜.加工肉类或者水产品、五 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三十条、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对宠物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理,第三十一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因挖掘路面、绿化作业或者清理,维修管道 检查井。沟渠等作业产生的废弃物,作业人应当及时清理,第三十二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影响环境卫生,第三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类标准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第三十四条、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餐厨垃圾单独收集.处置,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应当建立餐厨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台账.并保存至少二年,第三十五条,化粪池应当定期清淘 防止阻塞、外溢,清理出的废弃物统一实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六条,在城市道路运输建筑土方,建筑垃圾 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并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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