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口香糖残渣,瓜皮果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乱倒生活垃圾。污水。丢弃动物尸体,三 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防洪堤.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物品。四,在城市道路冲洗车辆.屠宰禽畜 加工肉类或者水产品、五。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三十条 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理、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因挖掘路面、绿化作业或者清理、维修管道,检查井 沟渠等作业产生的废弃物 作业人应当及时清理、第三十二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 防止影响环境卫生 第三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类标准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 地点和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 医疗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投放 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第三十四条,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餐厨垃圾单独收集,处置.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应当建立餐厨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台账,并保存至少二年、第三十五条 化粪池应当定期清淘、防止阻塞.外溢.清理出的废弃物统一实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六条、在城市道路运输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并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