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从业资质和资格第七条 对下列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或者单位.以下统称建筑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制度、一。工程总承包企业,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三,工程施工企业、四、工程监理。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单位,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质审查的企业或者单位,第八条 设立建筑企业必须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九条,建筑企业不得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建设工程,禁止无资质的单位或者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第十条。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与承揽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技术.管理以及操作人员和技术设备.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第十一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工程技术人员,按照规定取得专业资格方可执业、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及勘察。设计图章和图签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