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手续.未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发包可以采用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依法应当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禁止直接发包.招标发包的。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 也可以分别发包 勘察 设计发包中、在确定总勘察设计协调单位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单项工程发包,但不得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勘察 设计单位 施工发包中。发包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别发包、但单位工程的基础,二次装修。专业设备的分部分项工程除外、第十六条,禁止发包单位违反计价方法。取费标准,压低勘察设计费和工程造价 缩短合理工期。或者采取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施工等不正当手段发包建设工程。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具备承包资格的承包单位,可以在本市承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建设工程 但不得利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第十八条,承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工程.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包.但不得转包、禁止分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再转包.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第十九条、发包单位依法确定承包单位后、应当与承包单位书面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建设工程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书面签订分包合同.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工程,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对严重拖欠工程款的,不予批准新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