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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建筑材料使用第四十三条.鼓励发展和推广应用节能,节地 节水.利废、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新型建筑材料 对于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建筑功能的主要建设工程材料实行备案制度 第四十四条,鼓励砖混结构采用新型墙体材料,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积极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严格限制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前两款限制使用的范围由市政府规定,第四十五条,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 器材和设备 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对可能影响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容易产生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主要建设工程材料、应当严格执行材料及制品进场的验收和质量复验等管理制度 经复验合格的方可用到工程上、工程施工企业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减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部门,地区,颁发的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对本市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的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四十六条.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建筑材料由工程施工企业采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工程施工企业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或者指定建筑材料的生产厂家,供应单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买强卖地方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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