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程测量和原场地勘察4、1、一般规定4.1,1、工程测量和勘察阶段应根据项目规划和设计、施工要求确定,4。1,2,与勘察阶段相适应的工程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工程测量应在岩土工程勘察前进行.2、工程测量范围应为已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范围、环境复杂时宜扩大测量范围.3、工程测量应设置平面和高程控制点,网.首级平面 高程控制点,埋设永久性测量标志、4、初步勘察阶段应根据场地规划设置测量控制网 并宜进行比例为1、1000,1 2000的地形测量,5,详细勘察阶段应按设计要求或采用20m。20m方格网进行地形图测量.比例宜为1,500,1,1000,6 对工程测量范围内的沟,坑。塘等地形变化较大区域宜进行比例为1.100。1。200的平面测量和间距20m,40m的剖面测量,7,对排水构筑物应测量其位置、沟底和沟顶高程,结构断面尺寸。并应根据设计要求绘制断面图、4 1.3、原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1.收集场地内总平面规划和地形测量资料,2。根据拟建场地工程建设分区及填筑地基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确定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方案,3.勘察范围应根据本规范第3,0,2条建设场地分区确定 场地附近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不良地质作用时应扩大。4。1、4,原场地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应根据场地复杂程度。场地地基的等级按表4.1,4、1确定 复杂程度和等级划分应按表4,1,4 2确定。地基等级划分应按表4、1,4、3确定,表4。1。4,1,岩主工程勘察等级划分表4。1,4,2.场地的复杂程度和等级划分表4,1。4。3 场地地基等级划分4 1、5 原场地水文地质勘察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复杂程度查明场区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及地下水埋深 动态变化及与地表水体的相互联系等水文地质条件、并应提出地下水和地表水处理的建议。4 1.6、场地遇有下列条件之一时,为复杂水文地质条件场地,1 岩溶发育地区,2,含水层多且含水岩组变化大,3,地下水补给,迁流、排泄条件复杂或地下水位存在明显异常等,4、地质构造复杂,岩体透水性强。5,有较高的承压水头和承压含水层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