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纤维复合材4 5,1.纤维复合材用的纤维应为连续纤维。其品种和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承重结构加固用的碳纤维,应选用聚丙烯腈基。PAN基 12K或12K以下的小丝束纤维,严禁使用大丝束纤维、当有可靠工程经验时、允许使用15K碳纤维。2 承重结构加固用的玻璃纤维.应选用高强度的S玻璃纤维或碱金属氧化物含量低于0,8 的E玻璃纤维、严禁使用高碱的A玻璃纤维或中碱的C玻璃纤维,3 当被加固结构有防腐蚀要求时 允许用玄武岩纤维替代E玻璃纤维。4 5 2、结构加固用的碳纤维。玻璃纤维和玄武岩纤维复合材的安全性能指标必须分别符合表4、5 2,1或表4、5 2,2的要求。纤维复合材的抗拉强度标准值应根据置信水平c为0,99、保证率为95 的要求确定,4。5.3 对符合本规范第4.5,2条安全性能指标要求的纤维复合材.当它的纤维材料与其他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配套使用时,必须按下列项目重新作适配性检验。且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本规范表4,5。2 1或表4,5,2 2的规定.1。抗拉强度标准值。2,纤维复合材与烧结砖或混凝土砌块正拉粘结强度、3。层间剪切强度.4.5,4,当进行材料性能检验和加固设计时.纤维织物截面面积应按纤维的净截面面积计算,净截面面积取纤维织物的计算厚度乘以宽度。纤维织物的计算厚度应按其单位面积质量除以纤维密度确定,4.5,5、承重结构的现场粘贴加固。当采用涂刷法施工时、不得使用单位面积质量大于300g m2的碳纤维织物、当采用真空灌注法施工时,不得使用单位面积质量大于450g,m2的碳纤维织物。在现场粘贴条件下.尚不得采用预浸法生产的碳纤维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