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排烟系统设计.4,1、一般规定,4,1 1、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4.1,2、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4、1。3,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2 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3,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4 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 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5,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 6,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4,1 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 仓库。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3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 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