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排烟系统设计,4,1,一般规定、4,1.1 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 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4,1、2.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4,1、3、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2.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3 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 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2 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 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4 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 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5,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6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 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4、1 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 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 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 窗。替代作固定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