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排烟系统设计、4.1.一般规定,4 1,1、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4,1。2.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4.1,3.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2.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3,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4,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5,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 5条的规定 6.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4,1,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 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 放映.游艺场所。4,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注 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