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排烟系统设计、4 1,一般规定,4.1、1,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 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4,1、2、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4,1 3。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2,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3,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 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4.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5,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6,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 4、1、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4 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 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