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排烟系统设计、4,1、一般规定,4。1.1、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 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4,1,2,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4,1 3,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2,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3。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4、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5,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6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4,1,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 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 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 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 放映.游艺场所.4。商店建筑 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