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排烟系统设计、4、1,一般规定。4、1。1 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4,1.2。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4、1,3,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2 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3.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 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4,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5。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6,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4。1。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 4.14条、第4 4 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