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检查与维护5.1、一般规定5。1。1,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5 1 2.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 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5.1.3、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5.1。4,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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