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四十八条,水电站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清除大坝 水闸,管理范围内的水面漂浮物和有害水生植物的。由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水电站运营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在非汛期排放库底水体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未在七日前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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