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起草 审查.第十五条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专人或者成立工作小组从事起草工作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的组长由总局局长担任,工作小组的组长.副组长由政策法规司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政策法规司和相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人员应当相对固定。并配备必要的资金.原则上应当成立专家咨询小组,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总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工作.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专家组织起草。第十六条.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了解行业发展、监管,服务等方面的现状和问题。借鉴国内外成熟立法经验.保障立法草案质量、起草规章、原则上不再重复法律 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第十七条、立法草案应当符合立法用语、形式和技术规范。框架结构严谨、逻辑严密 层次清楚、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第十八条,起草部门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 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广播电视系统从业主体,行业协会,商会,行政相对人等方面意见。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草案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论证咨询。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等事项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突出矛盾解决.重大制度调整的.或者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等问题的、或者可能在国内外造成较大舆论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当报总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依法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相关应对工作、第十九条.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草案涉及总局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该部门意见并进行充分协商,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草案涉及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当拟定解决方案,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后报国务院决定,第二十一条。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并形成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立法的必要性,包括管理现状,拟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等.二。立法依据.三.起草过程,四 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五、征求 协调意见情况、对重大原则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况和取舍理由,六,现行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是否需要修改或者废止,七,起草部门的初步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八。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起草说明应当附具有关材料,包括意见汇总,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第二十二条.其他部门负责规章起草的。应当将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 及其说明等材料送政策法规司审查 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多个起草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第二十三条 政策法规司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是否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三、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要求,特别是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的情况、五、是否适应改革发展要求,有效解决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 六,是否存在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情况。七 是否存在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八,是否正确处理各方面的意见、合理调整行政相对人和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九.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十 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四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一。立法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起草工作或者送审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二十五条,起草行政法规 规章草案或者审查规章送审稿,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策法规司应当将草案 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 日,第二十六条 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座谈会 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进行论证咨询、规章送审稿在起草过程中应当进行而未进行听证的,政策法规司报总局领导批准后,依法举行听证会.第二十七条.对规章送审稿中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 政策法规司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报总局领导协调。决定,第二十八条 根据审查情况,政策法规司会同起草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及其说明.由政策法规司和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的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由政策法规司主要负责人签署 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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