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起草 审查,第十五条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专人或者成立工作小组从事起草工作,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的组长由总局局长担任.工作小组的组长,副组长由政策法规司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政策法规司和相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人员应当相对固定.并配备必要的资金,原则上应当成立专家咨询小组。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总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工作。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专家组织起草.第十六条,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 了解行业发展,监管.服务等方面的现状和问题,借鉴国内外成熟立法经验,保障立法草案质量.起草规章,原则上不再重复法律 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 立法草案应当符合立法用语.形式和技术规范。框架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层次清楚.条文明确.具体 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第十八条,起草部门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广播电视系统从业主体 行业协会、商会、行政相对人等方面意见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论证咨询 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等事项的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 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草案涉及突出矛盾解决。重大制度调整的,或者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等问题的,或者可能在国内外造成较大舆论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当报总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依法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相关应对工作、第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总局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该部门意见并进行充分协商、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当拟定解决方案。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后报国务院决定 第二十一条,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并形成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立法的必要性.包括管理现状。拟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等,二.立法依据.三。起草过程,四,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五。征求、协调意见情况,对重大原则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况和取舍理由,六。现行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是否需要修改或者废止。七。起草部门的初步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八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起草说明应当附具有关材料,包括意见汇总,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其他部门负责规章起草的,应当将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送政策法规司审查.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多个起草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第二十三条、政策法规司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是否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三。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四,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要求.特别是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的情况、五,是否适应改革发展要求 有效解决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 六 是否存在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情况,七 是否存在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八 是否正确处理各方面的意见,合理调整行政相对人和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九、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十.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四条.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立法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二,起草工作或者送审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二十五条 起草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或者审查规章送审稿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策法规司应当将草案 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 日。第二十六条 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进行论证咨询,规章送审稿在起草过程中应当进行而未进行听证的 政策法规司报总局领导批准后.依法举行听证会,第二十七条,对规章送审稿中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报总局领导协调,决定.第二十八条,根据审查情况 政策法规司会同起草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 形成草案及其说明 由政策法规司和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的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由政策法规司主要负责人签署,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