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总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立法工作、一,编制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委托或者授权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和总局职权规定、制定 修订、解释和废止部门规章,四、其他立法工作 第三条,立法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 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切实推动党的宣传思想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立法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及时准确反映改革发展要求.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序参与立法,表达意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立法工作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全过程。推动德法统一,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立法工作应当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体现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等管理原则。第四条 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总局党组 其中涉及法律 行政法规的、或者总局党组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请上级部门党委,党组,及时报告党中央,第五条,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总局立法工作、总局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政策法规司开展相关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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