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 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总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立法工作、一.编制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委托或者授权.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总局职权规定。制定。修订、解释和废止部门规章,四,其他立法工作。第三条。立法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切实推动党的宣传思想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立法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及时准确反映改革发展要求。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序参与立法.表达意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立法工作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全过程,推动德法统一 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立法工作应当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 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体现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等管理原则,第四条,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总局党组。其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总局党组认为确有必要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请上级部门党委。党组.及时报告党中央,第五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 协调总局立法工作,总局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政策法规司开展相关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