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听证的告知,提起和受理.第二十条,外汇局在作出本程序第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以下简称 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外汇局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听证要求的、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 经外汇局批准.可以顺延听证期限,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 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外汇局可以不组织听证,但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可以请求撤回听证要求,但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且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外汇局应当自接到听证要求之日起5日内。审核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是否受理,对符合本程序规定的听证要求,外汇局应当组织听证、对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外汇局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外汇局决定听证的 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提出书面听证要求之日起30日内举行听证.外汇局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其他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 听证案件的内容,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四、听证主持人 听证员的姓名,五,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以及回避的条件,六,告知当事人报送参加听证人员名单、身份证明以及准备有关证据材料.通知证人等事项,第二十七条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3日内、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