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听证的适用。第三十八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负责写出听证意见书,听证人员对听证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听证意见书中如实写明。听证意见书应当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之一、并同时分送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第三十九条,听证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听证案由,二。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他情况、三,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四 听证的过程.五,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六,对拟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及处理意见、第四十条 听证人员应当在听证意见书中,对听证案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 提出维持处罚的意见.二 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但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适用法律 法规错误或者处罚裁量不当的 提出纠正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的意见、三,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但调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程序上不足的.提出调查人员补正后再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五 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六。违法行为符合减轻或者从轻条件的,依法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意见,七,违法事实不清的.提出继续调查的意见.八,发现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提出移送的意见、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九。依法提出的其他处理意见,第四十一条、外汇局应当根据听证意见书和听证笔录。其他案件材料以及有关外汇管理法规,按照.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听证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二条 依本程序规定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的案件处罚决定无效、应当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