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听证人员应当公正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当事人。其他听证参加人员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如违反本程序规定,由外汇局按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外汇局主持听证,不得收取当事人以及其他参加人任何费用.第四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本程序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以上。内 及,前 等均包含本数.第四十七条.本程序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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