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2004版本.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 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 同时,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商务部认为 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及第五十条中的。商国家经贸委后、二,将第七条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 第二十条第二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调查机关,修改为,商务部、四、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中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修改为。予以公告,五,将第三十六条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的 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六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 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七、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中的、现金保证金.修改为,保证金,八 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九。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应出口经营者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修改为.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中的。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修改为,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 价格承诺继续有效 十,在第三十七条中增加、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十一 在第四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商务部发起调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 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 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十二,将第四十七条中的.在调查期间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修改为、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