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 2004版本、国务院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删去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中的 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及第五十条中的,商国家经贸委后 二.将第七条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 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调查机关,修改为.商务部,四。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中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 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修改为.予以公告,五.将第三十六条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修改为 商务部、六.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七,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中的、现金保证金。修改为 保证金,八。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 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九 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应出口经营者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 调查机关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修改为.应出口经营者请求 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中的。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 修改为,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 十,在第三十七条中增加.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十一、在第四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商务部发起调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十二,将第四十七条中的。在调查期间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修改为,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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