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第二十二条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 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三条,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三,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 四、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第二十四条、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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