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三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四,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第二十四条 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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