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 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 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 入伙与退伙。八 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