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 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 利润分配 亏损分担方式,六 合伙事务的执行,七 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 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