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 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 争议解决办法。九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 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 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